製圖:宋嵩
  2013年12月,李贊、李芊和媽媽餘恩惠預防癌症終於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。141556.71元,這是對去世4年的父親李安富應有的賠償。
  2009年7月22日,65歲的重慶市民李安富因腰部疼痛不適,到重慶西南醫院治療。7竹北房屋月24日,醫院在對老李進行手術前檢查時發現他有感染徵象。這期間,遵循醫囑,老李的家屬在院外購買了20瓶人血白蛋白用於治療。7月31日,老李經全院會診後診斷為敗血症,病情進一步惡化。8月9日,老李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  入院治療19天,李安富走了。隨後老李的家屬向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重慶西南醫院賠償374953.77元,包括醫療費32643.27元商務中心、購買人血白蛋白費用16200元、死亡賠償金236235元等。
  【一審】
  醫院擔責30% 記憶體賠付近4萬元
  一審法院委托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進行東森房屋司法鑒定。鑒定認為:重慶西南醫院對李安富的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,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患者死亡的間接因素。
  2010年11月,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,確定重慶西南醫院承擔30%責任。李安富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以32643.27元憑據計算,患者家屬自購的人血白蛋白費用、死亡賠償金沒有依據,不予支持。
  法院最終判定:重慶西南醫院賠償醫療費等14921.03元;賠償老李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24288元,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  【二審】
  多賠5000元 其餘維持原判
  李安福的家屬不服判決,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  2011年11月,二審判決重慶西南醫院對李安富的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40%的賠償責任。重慶西南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19894.71元;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持一審判決;人血白蛋白費用、死亡賠償金不予支持;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  【再審】
  原審合法合規 維持二審判決
  老李的家屬對於判決仍然不服,一是人血白蛋白雖然在院外自行購買,但是是遵從醫囑,為了治療需要,因此賠償中應當包括這部分費用;二是醫院應該對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。於是老李的家屬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
  2012年11月,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:原審計算的賠償金額並無不當,符合法律規定,維持二審判決。
  【二次再審】
  原判有誤 賠付逾14萬元
  人血白蛋白的費用、死亡賠償金還是沒有賠付,老李的家屬依舊不服,他們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。
  最高人民檢察院隨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。
  2013年12月17日,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認定,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存在錯誤之處,對於人血白蛋白費用、死亡賠償金,醫院應當按照其承擔責任予以賠償。
 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,按照醫院應當承擔的40%的責任,賠付老李家屬包括死亡賠償金、人血白蛋白費用在內117268.71元,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持原判24288元。  (原標題:這起醫療官司改判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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